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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打上水印就归图片网站所有,这是对版权的滥用 2020-03-08 【阅读: 】 【回复:1 条】 【发帖】 【回复】 【返回列表】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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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一张“黑洞”照片,“视觉中国”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不仅有来自舆论的口诛笔伐,还有监管机构的连夜约谈。

    11日晚间,天津市网信办连夜约谈视觉中国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

    12日上午10点左右,国家版权局官方微信发布文章,要求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并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

    事情的起因是,有网友发现,视觉中国网站上的黑洞照片,还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而其客服也对媒体称,黑洞照片仅供有资质的新闻媒体使用,个人或自媒体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使用会有版权风险,未经授权不建议使用。

    但事实上,包括欧洲南方天文台、NASA等科研机构网站上的资料,通常都使用知识共享署名4.0(CC4.0)国际许可协议,只需清晰可见地注明来源即可免费传播。

    随后,网友纷纷扒出网站明码标价出卖国旗、国徽、故宫等图片,各大公司官微也来了一段集体大合唱:我家的东西,怎么成了视觉中国家的?视觉中国只推销不服务的碰瓷商业模式,迅即引发了网友的口诛笔伐和媒体的批评。

    但吐槽归吐槽,我们的本意不是要一棒子打死图片版权保护。既然涉及知识产权的专业问题,就不妨掰开揉碎了详细分析其中问题与成因,这恐怕要比仅站在道德制高点空洞杀伐更有力量。

    ▲视觉中国被彻底吸入“黑洞”:政府约谈 网站暂关 股票跌停。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

    “先灌水养鱼再滥捕维权”的生意经

    长期以来,来自视觉中国(原华盖创意)、全景网为代表的图片权利人的法务警告函和起诉威胁,已经成为国内很多大、中、小企业,甚至包括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烦心事。

    他们的生意经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

    首先是先占取得:图片社在线上线下广泛搜罗无主图片、热门新闻图片后加上自家水印;其次是转化后取得:图片社将已有权利人的图片编辑、修改、翻拍成形式上的新图片后,再加上自家水印;最后是无码化传播:图片社将上述图片(当然也包括签约摄影师的商业图片)在全网大量地以无水印的方式提供,公众通过搜索引擎即可极其方便地获得。

    接下来的故事,公众便更熟悉了,图片社通过机器图片搜索和识别技术以锚定涉嫌侵权主体,套用着标准化的精美警告函便飞向全国。

    因为单个诉讼标的额并不太高,而聘请律师又是一笔支出,大多人最终还是选择和解,如是模式成就了一家上市公司——根据视觉中国2018年Q3的财报,其毛利率高达63%,净利润高达二亿元。

    ▲演员质疑用自己照片还遭视觉中国收费 回应:她确实没版权。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

    图片网站缘何疯狂地打“水印”?

    “水印”二字在前文高频出现,包括此次“黑洞”事件也源于“水印”。“水印”缘何如此重要?“图片社”为何要疯狂地打“水印”?

    这个问题的关键,来自两个先例判决。判决书中是这样表述的——

    “华盖公司(视觉中国的前身)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包括: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以及华盖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及水印。确认授权书证明华盖公司系根据Getty授权享有相关权利,而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以及网站图片上‘gettyimages ’的水印。”

    该判决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多争议,因为其对“作者”以及“署名”进行了两次扩张解释,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但在图片社发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图片社并不是作者,而只是基于授权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水印”也并不是通常理解的作者的“署名”。

    因为该先例,图片社发现证明图片权利归属变得异常简单,只需要在图片上加上自家水印,并在网站上辅之以文字声明,只要对方没有相反证据,便可主张对该图片的权利。

    由此,图片社便疯狂地开启了如前所述的疯狂打“水印”之旅,以扩张自己权利池,直至此次的“黑洞”事件爆发。

    阳光如何照进“黑洞”?

    就在“黑洞”水印事件被网友们曝光之后,视觉中国依然在第一时间信誓旦旦地表示,其获得了合伙伙伴官方授权,但这遭到欧洲南方天文台的“打脸”。欧洲南方天文台表示,视觉中国从未与其联系,其无权出售版权牟利。

    图片社的维权生意在中国已经持续了十年,所谓天下苦所谓的“版权碰瓷”久矣,而在我看来,“黑洞”事件仅仅是一次偶然。

    根据目前的裁判规则,被指控侵权的主体是很难拿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反证据”。普通案件中,被主张权利的图片并不是“黑洞”这般公众都熟悉来源的作品。

    若不是众人拾柴火焰高,相对人如何能在个案中拿到像欧洲南方天文台这样的明确声明呢?

    因此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要回到著作权法的本位,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属证据的要严格审查,权利人应当提供著作权的授权、流转等证明文件,而不能仅凭其自行加盖“水印”及声明便径直被认定其享有著作权。

    司法机关对赔偿数额的酌定,也应当充分考虑涉嫌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情况,和实际使用图片的格式大小的事实,而不是仅仅依赖于权利人单方的高清图片的许可要约报价。

    另外,如果被确证系恶意以非自身权利而广泛发函警告或提起诉讼的,司法处罚、竞争法规制,甚至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追究不可缺位。

    此类事件并非个案,也非视觉中国一家独有,字体和商业软件的维权生意经也大同小异,应当同时予以重视和系统性治理。我相信,对权属、定性、定量的准确裁判,会对此类案件起到良好的指引效果,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

    此事因“黑洞”而起,是绝妙的讽刺,希望阳光可以照进此类维权生意,而不是被吞噬。

    □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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